本規程適用于機械式、電子式扭轉試驗機(以下簡稱扭轉機)的檢定、后續檢定和使用中檢驗。專用扭轉機的校準參照本規程進行。本規程不適用于金屬線材扭轉機的檢定。
概述:
扭轉機根據力矩(偶)平衡的原理工作,可真有多種結構形式,,但均須有扭矩測量機構、扭矩施加系統和受扭試樣的夾持裝置。需要給出試樣扭轉角度的扭轉機,應該配備夾頭扭轉角測量裝置或扭轉計。扭轉機主要應用于材料及制成品的扭轉力學性能的測量,也可開于材料及制成品的扭轉破壞等性能試驗。
檢測儀器:
PBSC-TTM20金屬材料扭轉試驗機
計量性能要求:
1.扭矩測量裝置計量性能
1.1扭矩使用范圍為測量下限至額定值
1.2各級別扭轉機的扭矩計量性能應符合表1技術指標。
2主動夾頭扭轉角測量裝置計量性能
2.1主動夾頭扭轉角的檢定范圍般為(5°~360°);
2.2主動夾頭扭轉角測量裝置的計量性能應符合表2技術指標:
3 扭轉計計量性能
3.1 標距相對誤差:±0.5 %;
3.2扭角示值分辨力:≤0.001°;
3.3 扭角測量下限為0.5°,測量上限≥12°;
3.4扭角示值相對誤差:±1.0%(在≤0.5°范圍時,示值誤差不超過±0.005°或±1.0% ,取其大者);
3.5 扭角示值重復性:≤1.0%。
5通用技術要求
5.1銘牌
扭轉機應有性銘牌,銘牌上標明產品名稱、型號、規格、編號、等級、制造廠名及日期。
5.2附件與安放要求
與扭轉機配套供應的附件應妥貼地安放于牢固的專用儀器箱(盒)內。與計量性能有關的附件應齊全完好,標注相應標志、標記,不得更換或混淆使用。
5.3扭矩施加系統
5.3.1﹑扭轉機兩夾頭的同軸度:≤$0.3mm;
5.3.2夾頭應符合以下要求:
a)夾頭應能保證試驗的同軸度要求;
b)在試驗過程中,夾頭與試樣不應產生相對滑移;c)在試驗過程中,夾頭不應有損傷。
5.3.3 移動夾頭應能沿導軌自由移動且保證足夠大的范圍,不得影響試樣的更換和計量的進行,應能承受最大試驗扭矩而無明顯變形;移動夾頭應移動靈活、無卡滯現象。
5.3.4 主動夾頭的扭轉加載應平穩無沖擊、調速范圍應滿足試驗和計量要求。
a).扭轉速度的示值相對誤差: ±1.0%;
b)扭轉速度的示值重復性:≤1.0 %。
注:扭轉施加速度滿足試驗要求而不能滿足計量需要時,制造商應提供能滿足計量需要的輔助扭轉施加控制裝置,以便于檢定。
5.4測量裝置
5.4.1電子式扭矩測量裝置的零點漂移在15min內不超出測量下限的±1.0%;.
5.4.2扭矩測量裝置應有零點調節功能,最大試驗值保存功能及扭轉方向識別功能。
5.4.3 主動夾頭扭轉角度測量裝置、扭轉計均應有零點調節功能,最大試驗值保存功能及扭轉方向識別功能。
5.4.4對機械式扭轉機,檢定時指針走滿程的時間不應超過7s。
5.5安全保護裝置
5.5.1扭轉機的扭矩超過每擋量程上限的2%~5%時,安全裝置應立即動作,自動停機。
5.5.2可根據需要限定扭矩或者扭轉角的扭轉機超過規定值時,安全裝置應立即動作,自動停機。
5.5.3試樣破斷后扭轉機應自動停機。